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动
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
到2025年,全区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,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,新建超低能耗、近零能耗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,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500万平方米以上,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力争超过40%,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稳步提高,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。到2027年,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模进一步扩大,建成一批超低能耗建筑,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,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,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。
(二)推进城镇既有建筑改造升级。组织实施能效诊断,全面开展城镇既有建筑摸底调查,建立盟市级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。以盟市为单位制定既有建筑年度改造计划,合理确定改造时序,结合房屋安全情况,明确空调、照明、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和外墙保温、门窗等为重点内容进行升级改造。以纳入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的呼和浩特市、包头市和纳入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的呼和浩特市、包头市、乌兰察布市、巴彦淖尔市等为重点,其他盟市创造条件积极推动,结合绿色低碳公共机构创建工作,统筹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。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部分的能效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,未采取节能措施的公共建筑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%以上。(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、发展改革委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)
(三)强化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。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,加大高效节能家电等设备推广力度,鼓励居民更换低效落后用能设备。编修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广目录。各盟市要加快建立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机制,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,聚焦公共机构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、国有企业办公用房、交通场站等公共建筑,依法开展建筑冬夏室内温度控制、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等情况检查。完善自治区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,不断增加公共建筑监测数量。探索公共机构能耗定额预算制度,推行合同能源、合同节水管理,选取节能潜力大的公共机构进行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培育,开展好绿色低碳公共机构创建及宣传倡导工作。定期开展公共建筑空调、照明、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调试保养。在大型公共建筑中探索推广应用高效柔性智能调控技术,合理调配用电负荷。(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、教育厅、科技厅、交通运输厅、商务厅、文化和旅游厅、卫生健康委、国资委、市场监管局、体育局、能源局、机关事务管理局、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)
(七)提升农房绿色低碳水平。坚持农牧民自愿、因地制宜、一户一策原则,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。鼓励应用《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》、《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住宅庭院设计图集》,完善农房节能措施,提高农房自然通风、采光和保温性能,减少农房能源消耗并提升舒适度。有序开展既有农房节能改造,鼓励对房屋墙体、门窗、屋面、地面等进行菜单式微改造。积极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,推广使用高效照明、灶具、节能器具等设施设备。推进农村牧区清洁取暖,鼓励因地制宜使用电力、天然气和太阳能、地热能、空气热能、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,鼓励农牧户加装光伏发电系统,减少煤炭燃烧使用。(自治区能源局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生态环境厅、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)
(八)推进绿色低碳建造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,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,推广标准化、少规格、多组合设计,到2025年,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%左右,其中,呼和浩特市、包头市主城区达到40%左右。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管理,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。积极推广装配化装修,加快建设绿色低碳住宅。指导包头市、鄂尔多斯市和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好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。发挥政府采购引领作用,探索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广应用,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绿色建材特色馆的开发建设运营。呼和浩特市、鄂尔多斯市作为国家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城市,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,应当采购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的绿色建材。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,引导建材生产企业开展绿色建材认证,扩大绿色建材获证企业数量和产品,不断完善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。持续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。推广节能型施工设备,统筹做好施工临时设施与永久设施综合利用。规范施工现场管理,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。(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、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财政厅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)
(十一)落实建筑领域能耗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。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筑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,加强能源、电力、统计等部门关于建筑用能数据协作。加快建立自治区建筑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,组织编制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碳排放计算标准》、《装配式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》、《城市市政桥梁碳排放计算标准》等地方标准,支持自治区围绕推动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先行探索,夯实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基础。(自治区生态环境厅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市场监管局、统计局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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